安顺市安全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案例
(2017年12月)
沪昆高速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境内“8·19”
较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案 2017年8月19日4时许,山西省运城市华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晋M531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909km+20m处时,往右偏离行车道,碰撞右侧应急车道内停驶的贵JUX372号小型轿车( 该车于8月19日1时35分,从贵州省关岭县收费站进入沪昆高速公路,后停驶在事故发生地)及路侧护栏等公路设施,造成小轿车上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华顺达公司未依法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管理,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未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不落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0.0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按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目前该案已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程序依法执行。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
(责任编辑:黄万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