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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95号)

发布时间:2018-01-02 23:11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分享到:
索引号
BJ0001/2017-10789
发文日期
2017-12-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主题
其他
体裁
通知
文件编号
毕府办发〔2017〕9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长期
发布机构
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9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一)实行清单管理
1.驻矿安监员每日要认真对照《驻矿安监员检查清单》(附件1)对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每名驻矿安监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5次,每天至少有1名驻矿安监员入井检查。30万吨/年及以下小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2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45-90万吨/年中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4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矿井,每名驻矿安监员在当班的7天内必须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对照清单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
2.片区煤安分局每周必须对照《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附件2)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煤矿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
3.县(自治县、区)煤安局每季度必须对照《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附件3)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煤矿开展1次全面大检查。
4.县(自治县、区)工能局(经能、经信局)每月至少对照《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附件3)对辖区内煤矿开展4矿次检查。
5.县(自治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对照清单检查结束后,要在检查清单上逐项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违法违规事实,要在检查清单上签字,对本次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县(自治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将对照清单检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存档,作为执法检查人员履职的依据;驻矿安监员要将对照清单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6.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必须对照《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附件3)对直接监管煤矿开展1次全面大检查。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对照清单开展检查的同时,要对煤矿企业日排查清单和全面大检查清单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自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正在整改落实的,依法免于或从轻处罚;对煤矿企业不主动发现而被监管人员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
(二)实行报备制度
1.驻矿安监员每次对照清单对所驻煤矿所有作业点全覆盖检查结束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复印件报所属煤安分局备查。
2.片区煤安分局每次周查结束后,要在每周一将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复印件报县(自治县、区)煤安局备查,县(自治县、区)安监局要将辖区内各分局对照清单检查情况汇总,并填写周检查清单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4)经县(自治县、区)煤安局长、安监局长、分管副县长(副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3.县(自治县、区)煤安局、工能(经能、经信)局每季度全面大检查结束后,要在每季度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复印件报县(自治县、区)安委办备查,县(自治县、区)安委办要将上季度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全面大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季度全面大检查清单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5)经县(自治县、区)煤安局局长、工能(经能、经信)局分管副局长或煤炭局局长、安全监管局局长、工能(经能、经信)局局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主任)、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查。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对照清单开展自查
1.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监管部门检查清单,制定煤矿企业日排查清单和全面大检查清单。
2.煤矿企业根据检查清单细化明确各管理层级、各部门、各区队、各班组、各岗位人员检查职责,确保全矿井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有人对照清单检查、各尽其责。
3.煤矿带班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等必须对照日排查清单对当班安全情况开展1次检查,煤矿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全面大检查清单对全矿井开展1次检查。
4.煤矿企业要将日排查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复印件(原件存档备查)报驻矿安监员备查,将全面大检查对照检查清单原始记录复印件(原件存档备查)报片区煤安分局备查。
5.煤矿企业要建立对照清单检查奖惩制度,对严格按照清单对照检查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走形式、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罚。
(二)实行重大事项公示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要将采掘工作面数量、名称、石门揭煤、过构造带、新建密闭、启封密闭、新开头面等情况在井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向相对应的监管主体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一)严厉查处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企业存在证照手续失效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私拆密闭作业,布置隐蔽工作面作业,瓦斯治理及防突、防治水工程弄虚作假,瓦斯治理及防突、防治水循环进尺超掘超采,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冒险蛮干,人为篡改、屏蔽、位移、调低、切断监控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排放瓦斯“一风吹”等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五个一律”严肃查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执行上限处罚;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一律按照《贵州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分管理办法(试行)》对负有责任的“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一次性扣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一律依法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行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修订完善煤矿企业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群众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任何个人发现煤矿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相关部门查实后以资进行鼓励。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被举报的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一律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督查问责力度
(一)严格督查
市级每季度组织对县(自治县、区)工作履职情况开展1次督查,重点督查驻矿安监员、片区煤安分局、县(自治县、区)煤安局、工能(经能、经信)局对照清单检查履职情况;各县(自治县、区)督查煤矿企业落实日排查和全面大检查清单情况;县(自治县、区)对存在第三条第一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按照“五个一律”进行查处的情况。
(二)严肃问责
督查中发现县(自治县、区)未认真对照清单检查的、对煤矿企业对照清单检查工作督查不到位的、对煤矿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发现1次对县(自治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发现2次对县(自治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县(自治县、区)长进行警示约谈;发现3次对县(自治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县(自治县、区)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县(自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市安委办联系人:胡顺举电话(传真):08578226005邮箱:bjdqmjk@163.com。
 
附件:1.驻矿安监员检查清单
2.毕节市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
3.毕节市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
4.周检查清单执行情况报告表
5.每季度全面大检查清单执行情况报告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黄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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